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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髓灰质炎疫苗的相关知识
  发布时间:18-03-07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办公室  
 

  一、脊髓灰质炎疫苗简史:

  1955 灭活脊髓灰质炎疫苗(IPV)获准使用

  1961 Ⅰ型和Ⅱ型单价口服脊髓灰质炎(OPV)获准使用

  1962 Ⅲ型单价OPV获准使用

  1963 三价OPV开始使用

  1987 强效IPV获得批准

  二、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种类:

  灭活脊髓灰质炎疫苗(IPV

  疫苗病毒含3个血清型,经甲醛灭活,是一种死疫苗,接种后对3个血清型的脊髓灰质炎病毒可产生保护性抗体。自201651日起,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三价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俗称糖丸)

  我国在201651日脊灰疫苗转换前,糖丸属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即一类苗),该疫苗病毒含3个血清型,接种疫苗后,可对所有病毒型产生保护性抗体。但在罕见的情况下可发生疫苗相关麻痹型脊灰(VAPP)和疫苗衍生脊灰病毒(VDPV)病例。自201651日起,该苗已彻底停用。

  二价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bOPV

  含Ⅰ型和Ⅲ型两个血清型,是一种液体滴剂,接种后能够提供更强的肠道保护力,可有效阻断Ⅰ型和Ⅲ型脊灰野病毒、VDPV的传播,自201651日起,被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

  三、我市目前使用的脊髓灰质炎疫苗种类:

  灭活脊髓灰质炎疫苗(IPV

  二价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bOPV

  四、我国现行的脊髓灰质炎免疫程序

  共接种4剂次,其中2月龄接种1IPV3月龄、4月龄、4周岁各接种1bOPV

  五、补种原则

  1)对于脊灰疫苗迟种、漏种儿童,补种相应剂次即可,无需重新开始全程接种。<4岁儿童未达到3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3剂;≥4岁儿童未达到4剂(含补充免疫等),应补种完成4剂。补种时,两剂脊灰疫苗之间间隔≥28天。

  2IPV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以后,无论在补充免疫、查漏补种或者常规免疫中,发现脊灰疫苗为0剂次的目标儿童,首剂接种IPV

  3201651日后,对于仅有bOPV接种史(无IPVtOPV接种史)的儿童,补种1IPV

  4)既往已有tOPV免疫史(无论剂次数)而无IPV免疫史的迟种、漏种儿童,按现行免疫规划,用OPV补种即可,不再补种IPV

  六、接种禁忌

  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

  下列情况严禁使用本疫苗:

  1)对本品中的活性物质、任何一种非活性物质或生产工艺中使用物质,如新霉素、链霉素和多粘菌素B过敏者,或以前接种本品出现过敏者。

  2)发热或急性疾病期患者,应推迟接种本品。

  3)严重慢性疾病、过敏体质者。

  二价口服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

  下列情况严禁使用本疫苗:

  1)已知对该疫苗的任何组分,包括辅料及硫酸庆大霉素过敏者。

  2)患急性疾病、严重慢性疾病、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发热期。

  3)免疫缺陷、免疫功能低下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者。

  4)妊娠期妇女。

  5)患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进行性神经系统疾病者。

  七、以下人群建议按照说明书全程使用IPV

  原发性免疫缺陷、胸腺疾病、有症状的HIV感染或CD4T细胞计数低、正在接受化疗的恶性肿瘤、近期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正在使用具有免疫抑制或免疫调节作用的药物(例如大剂量全身皮质类固醇激素、烷化剂、抗代谢药物、TNF-α抑制剂、IL-1阻滞剂或其他免疫细胞靶向单克隆抗体治疗)、目前或近期曾接受免疫细胞靶向放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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