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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一)
  发布时间:2022-01-11 被阅览数: 次 来源: 办公室  
 

  一、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 98-2020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2020年10月26日发布,2021年5月1日实施)  

  二、放射人员(radiation workers) 

  受聘用全日、兼职或临时从事放射工作的任何人员。  

  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 

  为保证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及在岗期间都能适应其拟承担或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及评价。其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四、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为评价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状况而进行的医学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照射和事故照射后的职业健康检查。  

  五、放射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基本原则 

  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在正常、异常或紧急情况下,都能准确无误地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六、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 

  1.神志清晰,精神状态良好,无认知功能障碍,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未见异常。 

  2. 内科、外科和皮肤科检查未见明显异常,不影响正常工作。 

  3.裸眼视力或矫正视力不应低于4.9,无红绿色盲;耳语或秒表测试无听力障碍。 

  4.造血功能未见明显异常,参考血细胞分析(静脉血仪器检测)结果,白细胞和血小板不低于参考区间下限值。(详见下表)  

  放射工作人员血细胞分析参考区间表

  5.甲状腺功能未见明显异常。 

  6.外周血淋巴细胞染色体畸变率和微核率在正常参考值范围内。  

  七、不应从事放射工作的指征 

  1.严重的视、听觉障碍。 

  2.严重和反复发作的疾病,使之丧失部分工作能力,例如:严重造血系统疾病,恶性肿瘤、慢性心肺疾患导致心肺功能明显下降、未能控制的癫痫和暴露部位的严重皮肤疾病等。 

  3.未完全康复的放射性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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